所謂國家競爭力,是指一國產業在與其他國家生產者進行公開競爭時的創新與升級能力,即以競爭優勢表現出來的該國產業獲得較高生產力水平并使之持續提高的能力。以國家競爭力為基準制定貿易發展戰略,有利于利用對外貿易促使國民經濟發展打破瓶頸進入良性循環,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重要。如果貿易發展戰略的實施提高了國家競爭力,推動本國產業的創新與升級,本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就有競爭優勢,進而促使貿易結構的高級比,從而帶動經濟結構的不斷優化,促進經濟的長期發展。可見,貿易發展戰略選擇的關鍵不在于采取進口替代戰略還是出口導向戰略,而在于戰略的選擇能否提高國家競爭力,從而推動產業創新和升級,促進經濟發展進入良性循環。
為了說明國家競爭力對制定貿易發展戰略的基準作用,這里用制造業產值比重與其產品的出口比重之比,來衡量工業制成成品的國際競爭力,用公式表示就是: C=M/E,其中,C為制造業的比較國際競爭力,M為制造業產值比重,E為制造業出口比重。根據M與E的各自變動及相互結合,可以得出制造業國際競爭力的三種狀態以及應采取的貿易戰略:
(1)ME或C1的狀態。這種情況意味著國內市場需求較大,與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生產過程比較,該國工業制成品還不具備競爭優勢,難以外銷。這時該國應采用必要的貿易保護政策,減少國內制造業所面臨的進口品的競爭,貿易發展戰略相應為內向型進口替代戰略;
(2) ME或C=1的狀態。這是一種產值比重與出口比重相對稱的狀態,它表明制造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其產品的國內市場需求相對飽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不斷增強。此時該國應降低貿易保護程度,減少對進口的限制,促進制成品參與國際競爭,其貿易發展戰略屬于出口導向戰略的初期階段;
(3)ME或C1的狀態。這說明,國內市場需求已飽和,該國的這類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因而其出口比重會大于其產值不出所料。在這種狀態下,該國進入出口導向戰略的中后期階段,產品可以全面參與國際競爭。
理由研究和實證分析都表明,只有從競爭力優勢出發制定的外貿戰略和政策,才既能體現參加自由競爭的自由貿易政策的要求,又能包含必要的保護貿易的實施,既能保護幼稚工業,又不保護落后。從競爭力優勢出發制定的對外貿易發展戰略,不是片面強調出口導向或進口替代,而是使這兩種外貿發展戰略緊密結合起來,兼容兩者的優點,避開兩者的缺點,可以真正使經濟發展進入良性循環。
制定貿易發展戰略時,不僅要能獲得靜態貿易利益,更要著重于國際貿易的動態利益,要注重通過國際貿易參與國際分工,引進新的生產要素,刺激國內的技術創新,從而促進本國生產效率和生產能力的提高,由此獲得長遠的發展利益。
隨著國際分工的深化和世界經濟聯系的加強,當今幾乎每個國家都被納入到世界經濟體系中。因此,一國制定貿易發展戰略時必須適應國際環境,借助貿易戰略發展本國經濟的措施需要符合國際慣例,u201c孤立主義u201d或損人利己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即是說,貿易戰略的制定必須放在開放的背景下,過去借助嚴格保護來發展國內經濟的環境已不復存在。例如,一個發展中國家如果想通過關稅保護來發展本國的進口替代工業,則其關稅率的制定不可能像李斯特保護貿易理論中所說的,以本國經濟所處的發展階段為依據,而要以同等發展水平國家的一般稅率為標準。否則,就會遭到別國的報復,貿易戰略必將難以貫徹。
此外,維護國內經濟的平穩發展、捍衛國家的獨立自主等等,都是一國制定貿易戰略時需要堅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