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紀人是指依照個體工商戶及經紀人管理等有關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經紀活動的經紀人。
申請個體經紀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業務場所;(2)有一定的資金;(3)有一定的從業經驗;(4)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其他規定。個體經紀人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紀職業資格證書》后,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個人獨資經紀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總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經紀人是指由具有《經紀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合伙設立的經紀人事務所或其他合伙經紀人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合伙經紀人必須符合開設合伙企業的上述條件。合伙經紀人是自然人的自愿聯合,實際享受權利、承擔責任的是每一個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經紀人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合伙經紀人與個體經紀人一樣,也屬于自然人經紀人。
公司經紀人作為法人經紀人的一種主要形式,是與自然人經紀人相對應的經紀人組織形式,這類經紀人大多是以經紀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經紀人是指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建立起來的企業或公司組織,專門進行經紀活動的經紀人。對公司經紀人的理解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其一,公司經紀人是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其二,公司經紀人實行企業法人制度;其三,公司經紀人負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經紀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規定的條件,并按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發起,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發起人和其他投資者認購公司發行的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條件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