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免)稅范圍
1、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不征增值稅,只對承辦企業取得和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實行承包結算制的,對承辦企業以u201c對內總承包價u201d為依據征收增值稅。
2、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
(二)援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
1、退(免)稅認定。援外企業必須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準使用上述貸款(基金)30日內,攜帶有關批文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退稅認定手續,未辦理認定的一律不受理退稅申請。
2、退(免)稅方式。援外出口貨物的援外企業,屬外(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產企業的按現行u201c免、抵、退u201d稅辦法管理。
3、退(免)申報單證:
(1)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u201c援外任務書u201d)復印件;
(2)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u201c援外優惠貸款協議u201d復印件或與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簽訂的u201c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全同u201d復印件;
(3)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4)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
(5)出口發票。
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采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業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
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出口貨物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一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一致的,退稅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