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貿易壁壘是以保護世界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名,行貿易限制和制裁措施之實?,F代社會人們對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會很自然地關注環境問題,對于那些可能對環境和健康帶來危害的商品和服務表現出了高度敏感性。綠色貿易壁壘正是抓住了這一共同心理,使貿易保護在名義上和提法上有了合理性的巧妙性。
綠色貿易壁壘雖然屬于非關稅壁壘的范疇,但其不同之處在于絕大部分的非關稅壁壘不是通過公開立法來加以規定和實施的,而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則是以一系列國際國內公開立法作為依據和基礎。7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通過有關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先后制定了許多多邊國際環保協議、規則。它們在形成國際環保習慣法以及在對國際貿易造成沖擊和影響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國際貿易中適用的法律有:國內法、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條約。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權威、最有普遍性的國際多邊貿易條約是GATT和WTO兩個文件。GATT第20條,授予了各國u201c環保例外權u201d;WTO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前言中也規定了u201c不能阻止任何成員方按其認為合適的水平采取諸如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以及保護環境所必須的措施u201d。由此可見,發達國家采取的嚴格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從法律的角度看,一般是無可非議的。
綠色壁壘保護的內容十分廣泛,它不僅涉及到與資源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有關的許多商品在生產和銷售方面的規定和限制,而且對那些需達到一定的安全、衛生、防污、等標準的工業制成品亦產生巨大壓力,因此對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挑戰性。同時,由于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也很容易被某些發達國家用來對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隨心所欲地加以刁難和抵制。
與傳統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如進口數量與配額等相比,綠色保護壁壘具有更多的隱蔽性。首先,它不像配額和許可證管理措施那樣,明顯地帶有分配上的不合理性和歧視性,不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其次,建立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之上的各種檢驗標準不僅極為嚴格,而且煩瑣復雜,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例如,1995年4月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展實施u201c國際環境監察標準制度u201d,許多國家利用此標準限制和拒絕產品進口。
即對產品的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的鑒定都包括較多的技術性成分。
在發達國家之間,環保技術水平比較接近,它們之間的貿易因環保問題導致的糾紛較少。而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較高的環境標準和相應的管理措施,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往往是一道道難以逾越的綠色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