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稅區管理機構的設置包括三個主要層次:廣州保稅區領導小組、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海關等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派駐區內機構。
廣州保稅區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副組長由主管外經工作的副市長、市委領導及保稅區管委會領導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外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黃埔海關、廣州港務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保稅區的領導工作,對保稅區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保稅區與市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
廣州保稅區管委會:根據《廣州保稅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其性質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其主要職責有:
1.制定和修改保稅區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3.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保稅區的投資項目,審批保稅區各類企業與機構的設立、合并和撤銷;
4.管理保稅區內的基本建設、財政稅收、工商行政、勞動人事、土地房產、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消防治安、公用事業等行政工作;
5.管理、監督保稅區的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等經濟活動;
6.統一協調保稅區內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工作;
7.管理保稅區內公共事業和設施;
8.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按照此職能規定和保稅區的實際發展需要,廣州保稅區管委會暫時設立四個職能部門:
經濟發展局:主要行使計劃、統計、外經、外貿、項目審批、進出口物資審批、物價、企業管理、投資服務、組織招商等經濟管理方面的職能。
公共事業局:主要行使土地房產管理、市政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等社會事業的管理職能。
財稅局:主要行使保稅區財政預決算、資金管理、財務管理、稅務管理等方面的職能。
辦公室:主要行使管委會的秘書、公關、宣傳、監察、審計、僑務、臺灣事務、社會文化管理、勞動人事、工資、外事、保衛、政策研究、法制、機關后勤服務、保稅區人員和車輛進出監管等方面的職能。
為強化服務職能,管委會下設若干事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稅咨詢事務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發展研究中心等。
派駐機構:鑒于保稅區屬海關監管區的特點,保稅區內派出機構的設置以海關為主,擬設立廣州保稅區海關。其它派駐機構依保稅區的發展實際需要設立。在發展初級階段,一些必要的部門如工商管理、派出所等部門可采取兩塊招牌, 一套人馬的方式與廣州開發區現有機構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