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到貨起算時間具體規定為:海洋江河運輸,按船舶到達我國第一個卸貨港口后,提供的到貨通知單和進口到貨結算憑證,或業務部門根據國外發貨人發來的裝船電報所提供的到貨通知書上的船舶抵港日期和商品統計;鐵路運輸,按貨物到達我國國境后,外運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明細單所列的到站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汽車運輸,按貨物到達我國國境后,雙方實際辦理交接貨物憑證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空運,按外運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明細單所列的到貨日期和商品統計,郵運,按我國郵局的包裹單上的戳記日期和商品統計;船舶和飛機進口,按雙方實際交接完畢的日期和中國銀行進口承付帳單的商品數量和全部金額進行統計;來料加工裝配,只統計需作價償還的進口設備,不統計用于加工裝配的原料、輔料、零部件和無償贈送的設備;補償貿易進口,按貨物到達我國口岸或國境后的有關業務單證所列到貨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樣品和展覽品,按中國銀行的進口貨物承付帳單或交接單上的日期及商品統計,代替國外商品,按中國銀行進口貨物承付帳單的日期和商品統計;轉口的進口商品,如運入國境再復運出的,應在貨物運達我口岸或國境時作進口統計,貨物不運入國境,直接由國外轉口的,在國外轉出口作進口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