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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進口方貨物檢驗證明?
有時信用證規定u201c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方出具和簽署,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u201d或u201c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簽署并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u201d等,這些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極為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里。若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方不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并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因此,受益人應要求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電修改或刪除類似條款,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有時在合同中規定,貨物裝船之前由進口商派人來驗貨。該條款對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同樣是因為主動權掌握在進口方手中。如果無法修改合同,那么出口方應先收取一定的定金,同時要確定驗收的標準,以便出口方生產時嚴格按標準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