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裝代理雙方
當事人服裝代理協議雙方是委托人及服裝代理人,雙方各自為獨立、自立的法人或自然人。協議開頭應明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授權范圍內職權等。
2.明確服裝相關事宜
包括明確服裝代理的服裝品牌、品名、規格、數量等。
3.指定服裝代理地區
可與服裝包銷經營地區相似方法確定。
4.服裝代理權利
如是一般服裝代理,協議中應明確;保留委托人在服裝代理人代理區域內,在服裝代理人不參與情況下,可直接同買主洽談交易。如是獨家服裝代理,可有兩種做法:一是委托人向服裝代理人提供絕對服裝代理權,使其成為服裝代理區內惟一的獨家服裝代理人,貨主不保留在該區內與買主單獨交易的權利;另一是委托人可直接對買主供貨,但傭金照付給獨家服裝代理人。
5.服裝代理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協議有效期可固定亦可不定,多在1-5年內選擇。同時規定,其中一方不履約,另一方有權中止。
6.服裝代理人傭金
這是服裝代理協議中的重要內容。
(1)一般服裝代理人只要在服裝代理期內履行其職責,即有權收取傭金。
(2)服裝代理傭金率。應在服裝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一般取5%-20%。
(3)服裝代理傭金基礎。銷售服裝代理中,多以實際出口數量為準;有的以發票總金額為基礎;有的以FOB總值為基礎;不論以何方法計算,在協議中均應確定。
(4)服裝代理支付傭金方法。有的按約定時間,據累計銷售數量或金額匯總支付,也可在委托人收匯后逐筆結算或在貨價中直接扣除。
7.非競爭條款
指服裝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無權提供、購買與委托人的服裝相競爭的服裝,也無權為服裝代理的服裝組織廣告,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他相競爭的公司。
8.服裝代理最低成交額條款
指服裝代理人要承擔簽訂不低于規定數額的買賣合同。如服裝代理人未能達到或少于最低成交額時,委托人可對服裝代理人報酬做相應調整。
9.服裝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市場信息的條款
在有效期內,服裝代理人有義務向委托人提供市場信息及國家法律、政策及趨勢信息。委托人通常還明確保留服裝商標注冊權。
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服裝代理制是常用方式;們不同國家、地區、時間內的法規、習慣做法有所不同,簽訂服裝代理協議時應分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