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雙方的約定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能約定屬于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行業;不能約定名為 合作企業合同實為 借款合同;不能約定逃避 稅收;不能約定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所簽合同內容違法而無效。
合資、合作合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合同,通常涉及到雙方重大經濟利益,必須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生效。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規定,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可見審批機構的批準是合營企業合同生效的必經 程序,只有經過批準,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經批準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