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外,還包括部份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錯誤等其他違約行為。對于部分履行,債務人可分別按部分履行不能、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若因部分履行致債權人喪失實際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對履行方法不當或履行地點錯誤的,債務人可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行為均構成為違約。如《合同法》第72條規定的,提前履行行為,只要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能按違約處理,判斷當事人的履行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主要履行行為是否違反了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是否損害了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不能一概而論的。
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于侵權法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逗贤ā分晕匆幎p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復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
第一、過失相抵適用于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于債務不履行領域;
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并不限于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并不能抵銷;
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后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并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并可抵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為復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