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n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 貿易行(以下簡稱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包銷合同如下:
n1.甲方指定乙方為 ( 商品)在某地區的 包銷商,包銷期限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n2.包銷數量:在包銷期限內,乙方負責 推銷的 商品不少于 (數量),并按季度大體能完成。
n3.在包銷期內,甲方不得向該地區其他商人銷售本合同所列 商品;乙方不得購買、 推銷或 代理銷售其他任何人供應的同類或類似商品。如發現有違反以上規定的,雙方均有權取消本合同。
n4.在包銷地區內,如有其他商人向甲方洽購本合同所列 商品,甲方應將該項業務轉給乙方處理。如果甲方與包銷地區內其他商人直接達成本合同所列 商品的交易,其 價格不得低于售給乙方的價格,并應按 FOB 貨價給乙方1%的傭金,同時將有關合同副本一份寄送乙方。
n5.乙方應按月向甲方報告包銷地區本合同所列 商品的 市場情況。
n6.兩國政府間貿易、 招標、 投標和 易貨貿易均不受本合同約束。
n7.本合同必須嚴格信守,任何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有權要求 賠償損失,必要時可提出中止合同。
n8.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協商決定其終止或延長。
n9.合同執行期間,雙方如有爭議,應本著友好精神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時,可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在北京仲裁。決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n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n甲方: 乙方:
n年 月 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