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21年第12號),對紙制品進出口作出重大政策調整。
為了支持加工貿易發展,穩定加工貿易產業鏈供應鏈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貿易企業進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加工出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政策調整的背景2020年12月,《關于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20年第54號)生效執行,對紙制品加工貿易禁止方式進行了調整。本次為了幫助解決紙制品企業面臨的困難,支持企業利用好兩個資源,穩定產業鏈,公告調整、恢復了進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加工出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的加工貿易。
政策問答公告發布以來,海關陸續收到企業對此次政策調整涉及的商品具體管理措施的咨詢。小編對關注度較高且有代表性的問題及解答進行了整理匯總(以下“紙制品”均指稅目4801—4816,稅目注釋略)。
Q1:我司在2020年第54號公告發布前設立手冊,進口瓦楞紙芯(4805)加工后出口瓦楞紙板(4808),手冊設立時不屬于禁止類,2020年12月之后調為禁止類,不允許延期或增加數量,現在是否可以繼續執行?A:可以的。只要符合紙制品加工貿易進出口規定,自新公告實施之日起,原未執行完的手冊、賬冊可以繼續使用,并可按規定辦理變更、延期、核銷等相關手續,無需重新備案新的手賬冊。
Q2:我司能否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口紙制品加工出口紙制品?A:如果是深加工結轉轉入的紙制品,應根據原產地規則判定是否屬于進口料件,或符合“使用進口紙漿(4701—4706)或使用進口木片(4401)生產的紙漿(4701—4706)加工出口的紙制品”的規定。
Q3:我司進口牛皮紙原料(4804),進行裁切、涂塑、包裝后出口成品紙板(4811),料件除了用到牛皮紙原料以外,還用到了塑膠膜、膠水、包裝材料等,這樣是否屬于禁止類呢?A:企業上述情況不屬于禁止類。在進口原料加工出口成品的過程中,允許企業通過進口或國內購買方式添加所需料件。
Q4:我司能否進口塑膠膜、包裝材料等,同時全部使用國產紙漿(4701—4706),加工后向境外出口48章的紙制品?A:不可以。加工貿易方式直接出口禁止類目錄內4801—4816商品的,應符合2020年第54號公告“使用進口紙漿(4701—4706)或使用進口木片(4401)生產的紙漿(4701—4706)加工出口的紙制品”或2021年第12號公告“進口紙制品加工出口紙制品”的規定。
Q5:我司位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2013年已注冊從事標簽、紙板等相關紙質品加工貿易,本次政策調整對我們有影響嗎?A:沒有影響。根據《關于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規定:“公告發布之日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從事相關商品加工貿易的企業除外”。企業于2013年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并從事相關紙制品加工貿易,不受本次政策調整的影響。
Q6:我司能否進口紙制品把紙制成品深加工結轉出口到下游企業,最終加工成49章商品再出口?A:可以。2014年第90號公告規定,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出的商品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范圍內,企業可以將制成品結轉至下游企業開展深加工,最終制成品屬49章,不在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之內。因此,企業上述行為符合相關規定。
Q7:我司原來以廢紙(4707)為原料加工生產紙制品(4804),請問本次公告發布后我們可以開設加貿手冊嗎?A:不可以。廢紙(4707)屬國家禁止進口商品。2014年第90號公告規定,屬于國家已經發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商品,不在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單列,但仍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進行管理。
?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梳理1.《關于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04年第90號)
根據2014年海關商品編碼,調整后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共計1871項商品編碼。
2.《關于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進行調整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
將2014年第90號公告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以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剔除,共計剔除11個十位商品編碼。
3.《關于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20年第54號)
將2014年第90號公告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以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剔除,共計剔除199個10位商品編碼。同時,對部分商品禁止方式進行調整。
4.《關于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2021年第12號)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貿易企業進口紙制品加工出口紙制品不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來源“12360海關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