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原創作品,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載。答:構成違法,具體法律后果要結合具體情形確定。根據《海關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貴司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在出口申報環節,貴司應當按照國家出口退稅相關規定準確提供貨物稅則,配合海關執法監督。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該法第十條之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據此,收發貨人負有向海關如實申報的義務,該義務并不會因為委托報關公司而免除。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報錯稅則,影響出口退稅,會構成違反以上海關法律規范之違規行為,貴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經S海關調查,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0日間,某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分54票向X海關、D海關申報出口商品編號84818090項下水龍頭43697.8千克(出口退稅率15%),申報出口價格合計FOB365093.65美元。另,2014年1月28日,當事人單位以一般貿易方式在02022014052019XXXX號報關單項下向某港申報出口商品編號84818090項下水龍頭750.2千克(出口退稅率15%),申報出口價格FOB6308.5美元。2016年3月3日,經X海關查驗發現,涉案水龍頭已經安裝在同票報關單出口的玻璃果汁缸上,故應與玻璃果汁缸合并申報為商品編號70139900(出口退稅率13%),與申報不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以上行為有02022016000013XXXX號、02022014052019XXXX號等55票報關單、當事人陳述、查驗記錄等證據材料為證。
法律分析與合規指引: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本案中,當事人共計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55票水龍頭。其中,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0日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分54票向X海關、D海關申報出口商品編號84818090項下水龍頭,于2014年1月28日向某港申報出口商品編號84818090項下水龍頭,申報出口退稅率均為15%。因X海關于2016年3月3日查驗發現涉案水龍頭已經安裝在同票報關單出口的玻璃果汁缸上,因此,本案所涉55票貨物中的水龍頭均應與玻璃果汁缸合并申報為商品編號70139900,出口退稅率為13%。因此,當事人將實際商品編號70139900,出口退稅率為13%的商品拆分申報,已構成違反《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的違規行為。鑒于當事人020220140520I9XXXX號報關單項下申報不實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對當事人該票報關單項下申報不實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照法律規定,S海關可以決定對當事人其余貨物的申報不實行為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