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一部法律是枯燥的,文字總顯得那么冷冰冰;而有關訴訟、復議之類與行政機關“對著干”的法律規定,普通老百姓更是敬畏有余,非情非得已恐避之不及。但是法律又是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那么息息相關,不管愿意與否,“情非得已”的情況總有可能發生。這種時候,自身就不僅和實體性法律規定有關系,和程序性的法律規定也產生了關系;換句話說,這樣的情形下就需要對程序性的規定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正如大家已經知道的,行政復議作為一種權利救濟途徑,是一種便捷而有效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侵犯的方式。可是,對于如何申請行政復議,很多人尚不清楚。在工作中,筆者經常接到就此問題的電話咨詢,經過解答,打電話來的人多半會將信將疑地問上一句:“就這么簡單嗎?”是的,就這么簡單——
什么時候申請行政復議?——60天的細思慢量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的規定,針對某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若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是持續狀態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間自該具體行政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60日,是法律設定的復議“準入門檻”,超過60日,一般情況下,復議機關就愛莫能助了。應當說,法律制定當初,立法者設定60日的期限,是經過慎重研究、權衡的。從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看,當然期限越長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動是動態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經過一段時間會溶為現實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過了很久再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改變,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因此,立法者總結我國多年實行行政復議制度的經驗,確定了60日的期限。實踐表明,這一期限是適度的,尤其是在交通、通訊條件發達的今天,除非當事人怠于行使權利或者疏于注意,一般是不會因為期限問題被擋在復議大門外的。
從另一角度說,有了這60日的期限,其實也等于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思考時間。是否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對于大多數當事人來說,并不是個隨意的決定,這60日可以用來心平氣和地研究一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以及其合法性、適當性,甚至可以用來與原作出部門進行溝通,將自己不理解與不服的地方先行與他們探討一下,如果原具體行政行為真的存在明顯的問題,很可能在這種溝通過程中就可以得到解決。
60日期限的具體計算方式法律規定已經寫得很詳細,也不難理解,但有幾個關鍵詞值得特別關注一下。其一,申請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那么何謂“知道”?這里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通過法定的途徑或者方式,明確地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并了解到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實踐中,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絕大部分都有書面決定,則管理相對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應為書面決定送達之日,而非書面決定作出之日;與之相對,如果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為口頭決定,則管理相對人接到口頭通知之日就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其二,若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持續狀態的,申請期限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那么何謂“持續狀態”?這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方式對外表現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如海關采取的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扣留行為,就是一種處于持續狀態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在這一行為持續狀態中,或者結束后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那么何謂“不可抗力”和“正當理由”?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發戰爭、武裝沖突等社會動亂。至于正當理由,包括的情形有很多,如行政機關阻撓或者變相阻撓申請人復議,申請人發生急病、重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于合并或者分立階段等。
※特別提醒:郵寄復議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審查該申請是否在期限內,以申請人寄出的時間為準,即寄出郵戳顯示的時間,因此,確保在復議申請期限內寄出材料十分關鍵。如果期限內無法準備好所有材料,那么先將申請書寄出,或者給復議機構打個電話,在期限內表達復議的意愿,即可“先上船,再買票”——隨后補正所有材料,不會影響受理。
到哪里申請行政復議?——一個傳真、一封信或一通電話的便捷
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該向誰申請行政復議。海關是實行垂直管理體系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海關目前的管理體制簡單地說分成三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因此,隸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向直屬海關申請復議,直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總署申請行政復議。具體地說直屬海關和海關總署都設有專門的復議機構,直屬海關設在法規處(室),海關總署設在政法司復議處,直接向他們遞交復議申請是最便捷的,可以省去行政機關內部文件流轉的時耗。另外,2001年7月起,為了方便廣東省內的復議申請人,海關總署將廣東省內7個直屬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委托廣東分署法規處審理,所以如若對上述7個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直接向廣東分署法規處申請復議。
那么,知道該向誰申請行政復議了,但是不是必須親自登門送交申請材料呢?其實大可不必。筆者辦理復議案件多年,真正與申請人面對面的次數屈指可數。據我們統計,80%以上的復議案件從復議申請開始到最后的復議決定書送達,都是通過郵寄方式完成的。這是行政復議“書面審理”為主的特色的一個具體反映,同時也是為了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所以,如果要申請行政復議,只要找到復議機關的通訊地址,將復議材料往信封里一塞,寄過去,都不用知道復議機關門朝哪開,就可以等待復議機關的處理了。
當然,遞交復議申請的方式還有很多,如親自到復議機關送交申請材料、傳真復議材料至復議機關、甚至口頭進行申請都可以。隨著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的施行,通過電子郵件也可以進行復議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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