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8031]
問題標題:設備進口
問題內容:與國內貿易商簽訂進口設備的合同,設備屬于鼓勵項目下的,設備本身符合免稅的各項條件,請問會不會僅是因為是與國內簽的合同,就不能辦理免稅? 多謝解答!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是國家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如果設備未發生進出關境行為,則不屬于海關職權范圍。由于你司提供的信息不明確,建議直接致電0532-82955520、22、23。如屬于進口設備,國內投資項目性質的,則須提交 (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 、(2)經項目審批部門簽章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3)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 機關法人可以組織機構代碼證代法人登記證明) ;(4)《項目確認書》注明的項目單位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供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出具的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承諾書、有關問題的說明及授權書,授權書內容應包括授權的海關事務范圍、授權期限及項目單位使用印章的樣式等; (5)實行審批制的項目,提供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批準文件(正本);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核準文件(正本);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提供《項目備案表》(復印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備案回執(正本); (6)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 (7)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