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0901]
問題標題:滯納金征收期限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海關法》規定進出口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征收滯納金。例如有份海關10月13日簽發的稅單,繳款期限為10月28日前。有2個問題不明白:1、如果從簽發稅單之日13日算到28日是16天,不是15天,是不是應該為從簽發稅單之日的第二天計算,當天不計入? 2、如果28日當天繳納了稅款(從銀行劃轉到國庫)是否有滯納金,也就是說滯納期限是從那天算的,包括稅單上的截止日嗎?期待您的回復!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銀行繳納稅款。如13日簽發的稅單,28日繳款,應繳納1天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