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3610]
問題標題:手冊
問題內容:您好,我想請教一下,來料加工企業,向海關備來料加工手冊時,進口最大限制是多少金額?最小限制是多少金額?出口最大限制是多少金額?出口最小限制是多少金額?對于這些進出口限制金額,是不是得看什么幣種?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 根據總署令第113號的規定,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并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于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