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208]
題標題:加工貿易禁止出口類商品從國外進口到保稅區倉儲,后能否再出口
問題內容:尊敬的拱北海關領導您好! 本司為珠海保稅區倉儲型企業,現有以下業務亟需咨詢貴關,盼復,多謝! 現有貨物需要從國外進口到本司暫存,后再分批出口給客戶。但該貨物H.S.編號為3215章節,根據《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屬于加工貿易禁止出口類。 請問:本司能否做上述業務?本司是做保稅區倉儲的,不屬于加工型企業,而且由于保稅區的特殊性貨物從外國暫存保稅區再分批出口應不同于直接從國內出口,這樣理解對嗎? 此致,敬禮!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海關總署、商務部2009年3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目錄的,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出,或進入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加工生產的商品,不按加工貿一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第四條規定: 本公告也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并從事相關商品加工貿易的企業除外。 故貴公司是否能從事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禁止出口商品的業務,需區分在2009年6月3日是否已在保稅區設立并從事相關商品的加工貿易(包括加工和倉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