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4566]
問題標題:關于減免稅手續的幾個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你好,首先感謝上次及時熱情地回答,再次還有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1)、監管期內設備辦理結轉,轉入單位是否要許可證,外商獨資企業進口新機電設備是免證的,進口舊設備是否要許可證? (2)、報關轉出和轉入的報關貿易方式是什么? (3)、如轉出單位進口時需要許可證(監管條件為O),轉入單位是夠要補辦許可證? 如轉出單位進口時該產品不要許可證,轉入時雙方是夠需要補辦許可證? (4)、轉入單位辦理《免稅證明》是否需要提供項目確認書或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是否與辦理新設備進口免稅手續提供相同材料? 急盼您的答復,再次表示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署令179號)第28條、第44條的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設備結轉,轉出單位應辦理提前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轉入單位應按照該辦法總則和第一章的規定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報關時,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目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監管方式”欄目按現行規范填寫;“關聯備案號”欄目應填寫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報關單“備案號”欄目應填寫《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監管方式”欄目應填寫0500(減免設備結轉);“關聯備案號”欄目應填寫與該出口(轉出)報關單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目所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編號;“關聯報關單”欄目應填寫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號。 《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編號規則為:RZ+4位現場海關代碼+2位年份代碼+4位順序號?!癛Z”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