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389]
問題標題:什么樣的企業可在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與獨立法人在權力和義務上的區別
問題內容:貴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保稅港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特殊情況下,經保稅港區主管海關核準,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并向海關備案。 請問什么樣的企業可以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與獨立法人在保稅港區內享受的權力和履行義務方面肯定是不樣的,請問上述兩者有哪些具體的不同,煩請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署令第127號)等有關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分支機構無論其是否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都不能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若分支機構需要報關的,應使用總公司的注冊登記編碼在全國各口岸報關。具體請與主管地海關聯系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