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255]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2007年第35號公告相關的公告
問題內容: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2007年第35號公告 1996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包括鼓勵類項目),其項目單位須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現行規定持項目確認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其中截止時間2010年12月31日前是指進口日期還是辦免表日期?免表的有效期還是6個月嗎?海關有沒有對應的公告出臺?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按照公告內容表述,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即指辦理免表的時間。免表有效期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