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575]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手冊到期后處理
問題內容:有以下問題請教: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進口滿5年,如果不退運,可以直接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直接核銷手冊嗎?是否需要補稅(進口時免關稅和增值稅)?需要提交什么材料?還要報關嗎?解除監管后,只能自己使用?還是可以自由處理?多謝賜教!
報關員培訓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一、外商提供的免稅不作價進口設備(以下簡稱“不作價設備”)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二、監管期限未滿、申請提前解除監管并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須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三、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一)企業不退運出境并向海關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放棄的“不作價設備”作出處理;(二)不退運出境并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需提出申請,由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批件為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不按上述規定將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留在境內不及時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企業,由海關調查部門按違規行為處理,結案前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備案手續。四、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需經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安全、環保、衛生等項目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并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后,方能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繼續使用。 五、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視同舊機電產品進口,按《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通知》(國經貿機[1997]877號)、《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補充通知》([1998]外經貿機電發555號)和《關于重申進口舊機電產品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聯[2001]42號)的規定實施管理,但進口時已辦理過舊機電產品進口手續的舊“不作價設備”,可不再履行舊機電產品進口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