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956]
問題標題:請教有關集裝箱報關問題
問題內容: 您好,我們是一家租賃集裝箱的物流企業,我們在鹿特丹的公司將集裝箱租賃給國外的客戶,由國外客戶裝貨將集裝箱和貨物發貨至北京進境,國內收貨人報關清關,取得貨物并卸貨后將集裝箱還給我們。我們再在北京找出口鹿特丹的客戶,把集裝箱租給他們,由他們裝貨報關出境。然后循環往復。我想請問一下,這樣的話我們的集裝箱應該如何申報?連同貨物一起報,還是獨立申報?如果獨立申請應該報哪個號?由收發貨人申報還是由我們申報(集裝箱進境時的收貨人跟集裝箱出境時的發貨人不一樣)?是應該報一般貿易、租賃貿易還是暫進暫出(因為集裝箱進境時的收貨人跟集裝箱出境時的發貨人不一樣,這樣可以報暫進暫出嗎)? 另外,我們還有一些屬于國內的集裝箱,想請問一下在國內的集裝箱可以申報暫時出境然后再復運進境嗎?如果可以出境和進境時的暫出暫進的報關人是否需要為同一人?是否也需要遵守6個月內復運進境的規定? 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規定,符合該辦法規定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無論其是否裝載貨物,海關準予暫時進境和異地出境,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需對箱(廂)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暫時進境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于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