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203]
問題標題:對《保稅港區管理辦法暫行辦法》的咨詢
問題內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中“區內企業在區外從事對外貿易且貨物不實際進出保稅港區的,可在收發貨人所在地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想咨詢的是:根據上述說法,做出口業務時會不會有兩種理解,一種是這樣保稅港區內A企業可以在區外以區外貿易公司身份做貿易,那么這樣的話,A企業在主管海關以外采購然后再出口,A就可以享受到出口退稅;另一種理解是A公司在主管海關以外做出口貿易時,身份仍然是區內企業, 擬采購商品出口至國外時,不實際進出保稅港區,但在關務操作時出口至保稅港區,然后經二次報關再實際出口。請問以上兩種理解對嗎?如果不對,應該怎樣理解呢,希望給出詳細點的解釋說明,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經商務主管部門允許可以在區外開展國際貿易,貨物不進出保稅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