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0797]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維修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早上好,我公司是一家來料加工電子公司,產品100%外銷。因為生產的電子器件比較精密,生產過程中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不定期會有需要返回客戶處維修的情況。如果我公司按照不作價設備退運的方式出口,再進口時我公司還要再繳納17%的增值稅。想請教一下有沒有比較合適的貿易方式申報出口,修理完畢再進口呢?望及時回復,多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有關規定,不作價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退運出口并按海關規定解除監管止,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原外經貿審批部門批準后,由主管海關核準,方可將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因此,你司情況如需返回境外,應辦理退運手續并核銷不作價設備手冊,具體請以主管地海關審查驗核后確認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