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843]
問題標題:設備異地監管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請問如A公司以投資總額免稅進口一批設備,因產品外包需把設備運到外包商處加工,此類情況在設備監管期內是否可申請免稅設備的異地監管?如可申請異地監管接受的單位是否要補稅?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減免稅貨物需要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事先持有關單證以及需要異地使用的說明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異地監管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并通知轉入地海關后,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運至轉入地海關管轄地,轉入地海關確認減免稅貨物情況后進行異地監管。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所需材料:1.《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申請表》;2. 申請人及使用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留復印件);3. 申請人及使用人的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4.申請人與使用人關系的說明;5. 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異地使用的詳細情況,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和幣制(蓋公章、一式兩份);6. 《征免稅證明》及發票、裝箱單復印件(一式兩份);7. 外地單位駐北京分支機構向我關申請異地監管的需提交其主管海關出具的聯系函及有關單證; 8. 由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托書》(正本);9. 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