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810]
問題標題:無代價抵償的疑問
問題內容: 我企業與外方簽訂合同,于6月29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涉及《出口許可證》商品),海關已經核銷許可證,并對貨物作放行處理。近日,外方收貨人稱該批貨物因為規格不符的原因,要將該批貨物退回給中國的發貨人,而后由發貨人再出口與原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請問:1.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申報為“其他”監管方式對嗎?“征免性質”和“征免方式”欄目怎么申報呢?應該向海關提交什么單據和手續? 2.再出口貨物的時候申報為“無代價抵償”監管方式對嗎?征免性質”和“征免方式”欄目怎么申報呢? 3.再出口的時候還用《出口許可證》嗎?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的,須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其他許可證件無須提供。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應向海關提供下列單證:1.原出口貨物報關單;2.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3.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5.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無代價抵償”對應征免性質:“其他法定”(299)。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申報為“其他”,“征免性質”為“其他法定”。應提供原出口報關單、情況說明等及其他海關要求提供的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