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4212]
問題標題:減免稅貨物結轉
問題內容:我公司有免稅設備尚未出監管期需要轉移到分公司使用,辦理結轉是否可以繼續免稅,如果免稅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總署令第179號的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因此,你司應向設備所在地海關減免稅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如經審核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則可在辦理結轉審批手續后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