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498]
問題標題:開展加工貿易的條件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現在是以進出口公司(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法人實體,有進出口經營權)作為經營單位,股份公司(法人實體,有進出口經營權)作為加工單位開展加工貿易的。請問:我們可不可以以此進出口公司作為經營單位,股份公司下的一個分公司(有營業執照,非法人,財務相對獨立核算)作為加工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呢?請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加工生產企業是指接受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加工貿易合同在海關登記備案時,經營單位必須填寫該合同的加工生產企業的海關注冊登記編碼,否則,海關不予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換言之,該分公司可到所在地海關企業管理科辦理海關注冊登記事宜后(詳細手續參見http://qingdao.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5/tab41777/info267680.htm),即可以你司做經營單位,該分公司為加工單位開展加工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