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1198]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據海關總署(1998)外經貿征發第383號文規定,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既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請問現有外商A企業,和在中國投資的B公司和C公司這三個公司,B從A購入原材料并向A指定的C公司提供深加工結轉的產品,C將最終產品出口國外。A同時提供給B不作價設備生產這些產品。這樣符合不作價設備的使用嗎?可以背不作價設備手冊嗎?A,B,C為各自有獨立法人代表的公司,為上下游關系。急盼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如果A企業按你司所述屬于中國境內法人,則不屬于上述文件中規定的不作價設備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