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289]
問題標題:境內區外產品進特殊監管區域內檢測需辦理何種手續?
問題內容:海關您好:我公司是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港區)的加工貿易企業,生產電子產品,境內區外也有其他公司生產同樣產品,現區外公司想將其生產的產品送到特殊監管區內我們公司做檢測(檢測設備只有我們公司有),請問產品進區檢測該走何種程序?產品檢測完成后若退回區外該走何種程序?產品檢測完成后是否可以直接區內報廢?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區內企業開展檢測業務的性質和類別,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區內企業開展的檢測業務若為簡單的調試、測試、日常保養、維護等不改變貨物原有形態且不發生產品增值等情況,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57號令)中關于暫時出口業務的相關規定辦理,具體手續如下:1、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區外公司)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海關按規定進行行政許可受理及核準;2、完成海關行政許可核準后,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持海關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辦理申報入區手續,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口,暫時出境貨物應當在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如未按規定期限復運進境,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3、產品檢測完畢須辦理復運出區申報結案手續,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口,申報完成后貨物直接退回區外(國內)。 二、區內企業開展的檢測業務若為較為復雜的檢測,可能涉及改變貨物的原有形態或通過檢測使產品發生升級、更新、換代等不同程度的增值等情況,比照出境修理復運進境的規定對增值部分征收進口關稅和國內環節稅。 另外,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22號公告規定:“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者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因此產品檢測前入區和檢測后出區均應由區內、區外雙方企業共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