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278]
問題標題:外發加工“集中審批”承攬企業是否一定要在海關注冊備案?
問題內容:我公司是A級企業,最近向海關申請外發加工“集中審批”手續,但加貿科以“承攬企業”沒有在海關注冊備案為由,不接受我公司的有關申請。(有“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和其單位開具的生產能力狀況,包括企業生產設備、工人人數、廠房面積、加工能力等內容,經營單位加蓋章公章確認)。 ,我公司查閱了海關公告,公告沒有規定“承攬企業”一定要在海關注冊備案,取得海關編碼。因為大部份"承攬單位"從不直接從事出口業務,它們根本就沒有必要到海關注冊備案。在此公告出臺前,我公司向海關申請外發加工時,加貿科都沒有要求過“承攬單位”一定要先在海關注冊,現在為貫徹落實海關總署、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的《共同建設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區、推進轉變發展方式合作備忘錄》,促進廣東省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支持省內加工貿易企業“減負增效”,反因“承攬企業”大多數都沒有在海關注冊備案而致使經營單位無法申請外發加工“集中審批”,請問,外發加工“集中審批”承攬企業是否一定要在海關注冊備案? 經營單位向海關申請外發加工“集中審批”,經營企業申請適用外發加工“集中審批”方式,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集中審批申請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集中審批清單》(附件2)一式三份; (三)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協議;(四)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首次申請時提交原件供核對用);(五)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包括企業生產設備、工人人數、廠房面積、加工能力等內容);(六)《代理報關委托書/委托報關協議》(加工貿易企業委托報關企業辦理業務時提交);(七)外發加工貨物不運回本企業的書面申請報告(附件3)。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不運回本企業時由經營企業提交。 (八)同一承攬企業上期《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集中審批申請表》復印件。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1號規定,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外發加工的承攬企業無須在海關注冊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