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6694]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結轉轉出后,是否仍需要做解除監管
問題內容:我司三資企業,有三臺減免稅設備已結轉,轉出轉入均已申報,請問是否仍需要做解除監管申報?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署令第17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簽發《征免稅證明》。(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