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權利人發現有侵犯其知識產權嫌疑的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請求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如果有關知識產權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權利人也可以向進出境地海關舉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所謂“證明侵權事項明顯存在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1)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2)有關貨物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有關專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和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4、收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
www.bgyedu.com5、反擔保放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在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情況。適用反擔保的情形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只限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
(2)只有收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反擔保放行。所以,申請反擔保之前應當首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出書面異議并附送相關證據;
(3)應當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提出的反擔保放行貨物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后并立即通知權利人。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海關將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權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照《商標法》、《著作權法》或者《專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7、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請求海關扣留,但海關未能在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關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