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873]
問題標題:進口設備進口增值稅
問題內容:我單位為內資研發機構,現已通過代理公司從國外購買進口設備,已經減免關稅,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上項目屬于:國內投資鼓勵項目,審批依據為署稅(97)1062號文,該設備增值稅已經繳納,代理公司說增值稅有政策屬于先征后退,請問我單位可以辦理退還增值稅嗎?怎樣辦理,依據哪條具體政策?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請您參閱文件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08年第43號聯合公告 (聯合公告〔2008〕0043)。建議您聯系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關稅處咨詢,天津海關關稅處咨詢電話:022-65206133。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