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5813]
問題標題:外資企業能否異地生產及出口保稅貨物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珠海一家獨資企業,因業務需要,想咨詢:(1)我司保稅貨物能否通過在中山設立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通過以珠海總公司為經營單位、以中山分公司為加工單位辦理手冊備案,審批通過后,可以在中山進口保稅物料生產及出口?(2)能否在中山設立保稅倉庫及生產車間,在中山進口保稅物料生產及出口?(3)高欄海關是我司的主管海關,是否向主管海關提出成立分公司或保稅倉庫申請,經其批準,即可操作?(4)因貨物存放在中山,脫離了高欄海關的監管,我司是否需繳納運作保證金?或需接受中山海關的監管?候復,謝謝!
答:(1)根據貴司所述情況,請貴司參照異地加工業務流程向中山海關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經海關備案后,可在中山辦理進出口業務及生產加工。(2)根據海關總署105號令的相關規定: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等條件。(3)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也就是說,貴公司在中山設立的分公司不具備經營保稅倉庫的資格,如確須在中山設立保稅倉庫的,請向直屬海關提交申請。(4)經中山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后,由中山海關實施監管,不需繳納因脫離海關監管而收取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