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3845] 海關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提交新證據合法嗎?
問:我司因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向上一級海關提起了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答復書。我們發現答復書里面提到一份證據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做出來的。請問這一份證據有效嗎?合法嗎?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據此,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應是當初作出行政處罰的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之后提出的證據不應作為行政復議審查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