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823]
問題標題:8英寸手機用液晶顯示屏的歸類
問題內容:您好! 請問8英寸手機用液晶顯示屏是否應該根據總署歸類公告G2012002504歸入85177030(公告編號: G2012002504 ;公告標題:更正歸類決定,D-1-0000-2006-1921,手機液晶顯示屏/無;公告正文:手機液晶顯示屏/無 由 海關總署 于 2012年12月13日 更正歸類決定,歸入稅號 85177030,歸類決定編號為:D-1-0000-2006-1921) 我司這個手機用液晶顯示屏具體信息是這樣的:8英寸/用于智能手機/帶背光模組/牌/,顯示圖像功能/利用背光通過三個液晶單元格(RGB)顯示彩色圖像//構成:背光模組+液晶板/無視頻功能/無CPU控制電路板,謝謝!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規定,對申報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歸類、確定稅號是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義務,海關依法對申報的商品編碼進行審核。有關商品歸類的具體認定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以現場海關解釋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