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901]
問題標題:電子帳冊下的外發加工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 你好! 我想請問電子帳冊下的外發加工,經營企業A外發給某承攬企業(B)(全部工序,貨物不運回),有沒有外發時間的限制?假如主管審批的時限為半年的話,屆時經營企業A能不能再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可以延期幾次?關于以上問題海關總署有沒有明文規定規定了外發加工的時限和可以延期的次數,請老師指導,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的期限應在手冊有效期內或電子帳冊核銷周期內。具體請參閱海關總署2014年21號公告第六條以及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第24-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