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2156]
問題標題:免稅設備的無代價抵償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一臺免稅設備(1年半前進口)目前因加工產品質量不穩定,與國外供應商商討后,由供應商重新提供一臺設備,原設備退回給供應商。請問此種操作是否可用無代價抵償退運原免稅設備及進口新設備?新設備進口時,是否還需要重新辦理免稅?原設備又該如何退運出境呢?請指點~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減免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準。你司上述行為應經主管地海關審批。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后,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對于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