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5388]
問題標題:如何填報“征免性質”?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您好!很感謝您對“134908”號問題的回答。 在此還有一個疑問希望能得到您進一步的解答。我查報關實用手冊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定義為:“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企業、合作經營的企業,以及境外企業在中境內獨資經營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不受批準時間限制)生產的出口產品(加工貿易除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征免性質代碼“601”,簡稱“中外合資”。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征免性質代碼“602”,簡稱“中外合作”。 外商獨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征免性質代碼“603”,簡稱“外資企業”。所以,針對“134908”的問題,是不是“征免性質”欄二種填報方式都是可以的呢?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 是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企業、合作經營的企業,以及境外企業在中境內獨資經營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受批準時間限制)生產的出口產品(加工貿易除外)”,此兩類貨物的報關單中的“征免性質”欄可填報對應的征免性質代碼“601、6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