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6590]
問題標題:原進口稅金申請返還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你好,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現我司貨物退運已有4個月,向海提交退稅申請資料,浦東機場海關受理已有近3個月,沒有任何反饋信息,上次網上咨詢得到回復,耐心等待。請相關老師告知一下,辦理此業務的流程和時限,已方便合法的企業合理的辦理相關海關事務!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口岸海關受理后會交關稅處審理,請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