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2989]
問題標題:請明確修理物品進出境是否需要通關單的問題
問題內容:請問老師,國產貨物出口后其上部分零件需回國進行修理的監管條件需A的貨物(例如滅火瓶84241000),在申報H2000系統時是否必須有進口通關單?此時由于貨物已經是壞的,出具通關單已無任何檢驗貨物質量的意義。此類貨物在返修完成后復出口時,監管條件是B的貨物是否需要有出口通關單?海關是否有針對修理物品這一貿易方式明確所需進出口證件的要求的可以依據的條文。敬請明確告知,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11年)》的公告(2010年第158號)第五條規定:“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進出口經營者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因此屬于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需辦理《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