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235]
問題標題:常駐外籍人員進口二手車
問題內容:我是上海一家外資公司的臺灣員工。今年6月從美國購買一輛自用二手車,并發運往上海,預計達到上海時間為7月中下旬。《自用物品申請表》已經主管海關批準得到。 今天我得知海關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2號,請問像我這樣的情況,我購買的二手車能申報進境嗎?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報關員考試答:海關總署2010年第32號公告明確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常駐人員仍可按規定向海關申請進境舊機動車輛。2010年7月1日是指經主管海關審批同意車輛進境的日期。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