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3383]
問題標題:朋友送我一部IPHONE4 從香港ems過來,價值4350元人民幣,請問稅額是按1500元計算還是手機價格計算,謝謝!
問題內容:朋友送我一部IPHONE4 從香港ems過來,價值4350元人民幣,請問稅額是按1500元計算還是按手機價格計算,如果要判定是否自用,需要出示哪些證明,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杭州海關
答:你好!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規定,商品價格與完稅價格表上所列相差懸殊時,由現場海關按照審批程序,根據物品實際情況另行確定價格或按物品實際價格計征稅賦。建議您盡可能將購買原始發票附于郵件內,便于海關核定價格時參考。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個人寄自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超出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按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郵件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限值,經現場海關審定屬個人自用的,可按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