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印刷品是指用機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鋅版、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復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復印件等。
音像制品是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電影膠片、幻燈片等,以及各種信息存儲介質。
旅客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無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予以退運。
1、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污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扇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灣獨立”的。
僅有以下內容的可以放行
A.對我國現行政策有不同見解,僅作評論,無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內容的;
B.對我現任、離任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進行評價,無攻擊、丑化內容的;
C.對中華民族一些落后現象的批評、議論、無惡意侮辱丑化內容的;
D.臺灣等地出版的僅印有“中華民國”年號、國民黨旗、黨徽的書籍。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主要指:
A、具體描寫性行為及其心理感受(包括同性戀、性變態、自慰行為);
B、淫褻性描寫或傳授性技巧;
C、淫侮裸體人像;
D、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及細節。
凡攜帶或郵寄進境有上述內容這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一律沒收,并視情節輕重罰款。
但屬于下列內容的可以放行
A、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集郵郵票及書刊;
B、從人的生量、醫學、衛生角度敘述性知識的書刊;
C、夾雜有淫穢色情內容,但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
3)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的;
具體是以星占、手相、面相、卜卦算命、看風水等封建迷信為主要內容的,刻意描寫過分的暴力,殘酷的虐待及肉體上折磨的手段和細節,使普通人感到恐怖,造成心理傷害的。
4)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2、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禁止進境,違者,予以退運或沒收
對贈送給我地方各級宗教事務機關、宗教團體的,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宗教事務機關的證明適量放行。凡進口大宗的宗教印刷品、必須憑國務院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對直接寄給我全國性宗教事務團體,以及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數量較少的,可予放行。
3、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進境內容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4)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
5)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個人攜帶和郵寄淫穢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海關除予沒收外,并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免予罰款;
2)走私淫穢印刷品(如畫冊、書刊、撲克等)十冊(副)以下,淫穢錄章制品、幻燈片十盒(張)以下,或淫穢照片、畫片五十張以下的,處以人民幣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走私淫穢錄像制品五盒以下的,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走私淫穢印刷品或淫穢音像制品在上述第2第3項所列數量以上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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