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海關如何處理?
答: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上述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征收滯報金;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后、海關決定依法變賣處理前申請退運或者進口超期未報出口貨物的,應當經海關審核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報。申報進口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繳納滯報金(滯報期間的計算,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至貨物申報進口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