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公告
2002年 第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法國、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海關總署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分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由傾銷造成。根據初步裁定結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8月16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裁公告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終裁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終裁決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終裁決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認為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法國、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二、終止對原產于法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的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及其他信息,本案傾銷調查期內自法國進口的二氯甲烷數量占該類產品中國進口總量的2.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決定終止對原產于法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的調查。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和韓國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
應征反傾銷稅的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29031200下的純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
英國、美國、荷蘭、德國和韓國各公司的名稱及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荷蘭公司:
阿克蘇諾貝爾基礎化學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
其他荷蘭公司:57%
美國公司:
VULCAN物資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資公司(生產商)/英國化工貿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貿易商):49%
其他美國公司:58%
韓國公司:
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
其他韓國公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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