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06年第25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其他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5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6-5-22
【生效日期】2006-6-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46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就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實習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關對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人員(以下稱實習人員)的實習實行備案制度。
二、報關單位在實習人員實習前,應當到海關辦理實習備案手續。辦理實習備案時,應當提交《實習備案單》(附件1)一式兩份。
三、海關接收《實習備案單》后,應當簽注海關接受備案的日期并簽章。簽注后的《實習備案單》一份退還報關單位,一份海關留存,在報關員注冊后歸入報關員檔案案卷。
四、報關單位應當從報關員權利、義務和實際業務操作等方面安排實習內容。
報關單位可以指定本單位一名報關員作為實習人員報關業務實習的輔導員。
五、實習人員在報關單位實習期間不能以報關員名義辦理報關業務。
六、實習人員的實習單位與首次申請注冊的單位應當為同一報關單位。
七、實習期間報關單位或者實習人員要求終止實習的,報關單位應當向海關書面申請終止實習備案,并將海關簽注的《實習備案單》原件交回備案海關。
八、實習的起始日期以海關在《實習備案單》上簽注的日期為準。
九、報關單位出具的實習證明應當采用海關提供的《實習證明》(附件2)格式文本。
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