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海關規章【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149號【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6-5-31【生效日期】2006-7-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海關總署第149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23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貨物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有關國家間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我國關于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貨物原產地規則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受惠國(名單見附件1)進口的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貨物,但是以加工貿易方式保稅進口和內銷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附件1所列受惠國名單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三條 從受惠國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地為該受惠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相應的特惠稅率:
(一)完全在受惠國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國獲得或者生產,但在該國完成貨物最后的實質性改變的。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完全在受惠國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該受惠國采掘的礦產品;
(二)在該受惠國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三)在該受惠國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四)在該受惠國從本條第(三)項所指的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五)在該受惠國狩獵或者捕撈所獲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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